【轉知】 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校園代表工讀作業指引」
一、本指引所稱校園代表制度,指企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透過各大專校院聘用身心障礙學生,於校園內進行工讀或提供服務,並由企業給付薪資之勞雇型態。
二、依特殊教育法第36條規定,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整體性、持續性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各校應參考本指引,健全身心障礙學生職涯發展與輔導體系,包含融入整體職涯發展輔導措施,以強化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校園代表制度或一般校內工讀時的教育意涵與輔導效益。
二、依特殊教育法第36條規定,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整體性、持續性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各校應參考本指引,健全身心障礙學生職涯發展與輔導體系,包含融入整體職涯發展輔導措施,以強化學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校園代表制度或一般校內工讀時的教育意涵與輔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