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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實習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111年 5 月 19 日 110 學年度校級實習委員會議討論
第一條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本校學生實習權益,特訂定「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實習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參與實習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實習權益受有損害者,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訴。
第三條 申訴學生(以下簡稱申訴人)得於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填妥「學生實習申訴書(以下簡稱申訴書,如附件)」向本校技術合作處職涯發展組(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提起申訴,並由承辦單位評估後,視情節轉送科處理。
第四條 科於收到申訴書後應召開實習相關會議討論,得視需要邀請業界及相關人員與會,以確保學生之實習權利。科須於收到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評議決定書,並將評議決定書以書面回覆申訴人,並副知承辦單位備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需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乙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第五條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其內容應回覆不受理之理由及說明。
第六條 若申訴人對於評議結果不服,可再提起乙次申訴作業;申訴人得自評議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承辦單位再提起申訴,承辦單位應召開校級實習委員會再議。
第七條 實習相關會議之與會者針對申訴案件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予保密;涉及申訴人隱私之申訴案件,申訴人個人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級實習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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