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注意事項
106 年 5 月 15 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 1060065461 號函
大專校院實施校外實習課程本質上係屬學校課程教學之延伸,主要目的在於使學生提早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並激發學生學習及進行未來生涯發展規劃,期待藉由至合作機構實習,讓學校理論教學與實務結合,激發學生之專業興趣,並提升其專業技能,儲值未來就業人才。故學生於合作機構之實習內容,應由學校針對學科之專業性質及發展特色,對應學科專業核心能力,並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予以規劃,且應安排校內指導老師及合作機構之輔導員共同進行實務指導。
一、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確實保障實習學生權益,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 校外實習課程應對應學科所欲培養之專業能力妥善安排
校外實習課程非計時打工,需具備有助於提升學生未來就業能力之內涵,校外實習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應由學校針對學科屬性及發展,對應核心專業能力,並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規劃校外實習之課程,並安排校內指導老師及合作機構輔導員進行實務指導,培養學生未來就業所需之「專業核心就業力」,故實習與一般計時打工之性質不同。同時,實習生不應淪為合作機構之替代人力或派遣人員,故校方在與合作機構洽談合作時,應妥為把關。
(二) 校外實習課程應加強與學生及家長之宣導及溝通
校外實習課程攸關學生參與校外實習過程中之生活安全、學習輔導及職場適應等事宜,學校於開設校外實習課程前,應加強與學生、學生家長及教師充分溝通及宣導,並辦理實習前之說明會,以強化學生瞭解所修習之實習課程。另有關實習所簽訂之實習契約,亦應於實習前確實讓學生確認並知悉合約內容。
(三) 校外實習應確實簽訂實習契約
實習課程應周全規劃,各校應確實進行校外合作機構之篩選及評估,勿逕由學生自行尋覓合作機構,如學生可自行申請較佳之合作機構,亦應經由學校評估。同時學校應確實與合作機構簽訂實習契約,明確訂定實習內容,並於實習契約書中明定實習工作時間(校外實習時數,或是否有加班限制)、實習內容、契約期限、實習工作項目、實習待遇(或獎助學金)、膳宿及保險、實習學生輔導內容及實習考核等項目,以確保實習內容符合學科課程專業性質及學生未來就業所需,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四) 實習生之身分認定以實習契約及個案內容認定
因現行大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樣態多元,為維護實習生之權益,若實習生與合作機構間成立僱傭關係,則實習生之權利義務,應比照正式員工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若實習生參與校外實習之目的係為學校課程之延伸及實務技能之學習,則實習生之權利與義務應為實習契約所規範保障。
(五)針對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如遭遇性騷擾等情事,校方應設有完整的輔導機制,且應主動積極介入、協助並輔導實習生,同時務必善盡保護當事人之義務。
二、為維護學生受教及學習權益,並完善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實習中及實習後相關流程,機制如下:
(一)實習前
1.設立校外實習委員會:作為學校推動校外實習單位,校外實習委員會應督導實習合作機構之選定,檢核實習契約之內容,處理學生實習問題及申訴或實習期滿前終止之轉介等任務,以督導學校校外實習課程落實及維護實習學生相關權益。
2.實習環境安全之評估及篩選:學校應派員確實至合作機構進行環境安全評估及篩選,並建立相關評估表單,表單內容可分為實習工作概況及實習工作內容評估二部分,經評估後再行媒合學生至合作機構,並同時與合作機構研擬實習生之學習主題及需接受之學習訓練。
3.辦理職前講習與訓練
(1)學校於辦理實習前,應安排實習前輔導相關課程或講座,以便透過職前講習讓學生在校外實習前能有良好的心理建設,建立正確職場觀念,進而增進校外實習期間職場適應能力。職前講習可由校內實習輔導單位或所屬系院安排。
(2)學校於辦理實習前應明確向學生說明合作機構之規模與運作情形、是否提供獎助學金(或實習薪資)、公差假規定、公共安全及儀器設備使用說明等,使實習生清楚即將前往之職場概況。
(3)學校與合作機構簽訂實習契約後,契約內容影本應予公告並提供實習生及實習學生家長知悉,以確保實習生瞭解自身權益並增進實習生之法律概念。
4.加強實習指導教師訓練:學校於辦理實習前,應請實習指導教師參 與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或勞動知能研習,以強化實習指導教師之輔導知能及勞動意識,以善盡實習期間對學生指導及權益保障維護之責。
5.實習保險之保障:為維護學生於校外實習安全之保障,學校於實習前應確認學生於實習期間應有之相關保險保障,如合作機構未為學生投保勞工保險,學校應協助學生加保意外傷害險,並可利用教育部辦理之保險共同供應契約為學生投保,並於投保後將相關保險資料提供實習生知悉。
6.訂定實習計畫:為提升實習成效及維護實習學生權益,學校辦理實習課程應與企業共同為實習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為實習學生安排各階段實習內容,加強實習課程之企業參與,為企業培養未來所需人才。
(二)實習中
1.合作機構之培訓及輔導:學校於學生校外實習過程中,應要求合作機構對於實習生善盡培訓及輔導之責,並請合作機構協調相關主管或專人,擔任實習生之督導人員,並請合作機構提供專業實務技術或實習工作項目訓練計畫等資料。
2.定期進行實地訪視:學校應指派實習輔導教師定期前往實地訪視合作機構及輔導學生,並做成輔導紀錄表。且於校外實習過程中,指導教師應與所輔導學生保持暢通的聯繫管道,並定期赴合作機構輔導學生,同時應瞭解實習生實務工作內容及工作規範等,給予學生工作指導,並協助解決實習生工作或學習之困難,如遇實習生反應權益受損或無法適應等情形,應積極協助處理。
3.學校應要求實習生完成實習報告紀錄:學校於學生校外實習過程中,應要求學生定期完成校外實習報告或紀錄表,教師並應就學生所撰寫之實習報告進行即時回饋。
4.實習成果之評核機制:應邀請合作機構主管與學校指導老師共同參與並評定成績。除口頭或書面報告外,實習期間之平常聯繫、學習等各項報告都應列入重要評核。且應明定實習期間出席、事(病)假或缺勤及實習成績間之規範。
5.轉換實習單位或實習生離退機制:學校於學生校外實習過程中,應建立實習學生轉換實習單位之申請作業規範及實習生離退相關機制,並廣為宣導,使實習生都知曉其權利與義務。
(三)實習後
1.實務專業能力評估:學校於學生實習過後,應安排相關活動對實習生之實習成果進行評估與瞭解,並展現實習成果,使同學間有相互觀摩學習之機會,藉以提升實習效益。
2.實習課程實施後進行評估與檢討:學校於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課程過後,應進一步評估實習課程內容(包含合作機構地點、場所、公共安全等),藉由各系院指導教師於過程中之輔導、實習後同學之意見,以及合作機構之回饋,評估該合作機構及實習課程內容是否適宜,並視情形調整實習課程,以提升實習課程之效益。
3.追蹤實習生畢業後之就業流向:藉由實習生畢業後之就業流向調查,以分析實習生經過實習後之表現,從而檢討校外實習課程有無調整之必要性。
4.合作機構滿意度調查:實習課程需與合作機構共同合作規劃,合作機構於實習後之回饋意見或滿意度調查,得作為學校未來規劃或提升實習課程成效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