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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組】外籍人士以交換學生為由申請來臺簽證程序

主旨:有關外籍人士以交換學生為由申請來臺簽證程序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9月26日領二字第1146801036號函辦理。
二、相關規定:
(一)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3條規定,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1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二)依現行簽證作業規定,外籍人士倘擬以交換學生為由申辦簽證,須檢附大專校院或各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及其他應備文件,逕向駐外館處申請來臺簽證。
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簡稱領務局)來函表示,邇來多有駐外館處反映,部分大專校院或主管機關僅將交換學生之核定入學資訊函知領務局或駐在地部分館處(如美國地區僅函知駐美國代表處),致其他駐外館處受理是類申請案時,因未接獲核准函導致審查作業困難,甚或因此延誤學生來臺期程。
四、為利駐外館處審查交換學生簽證申請作業,請各大專校院及各主管機關協助將相關核准函之正本發予學生擬遞件申辦簽證之駐外館處,並副知領務局及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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