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技術合作處職涯發展組
99.04.07 98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102.08.14 102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106.04.06 105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111.04.14 110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113.08.21 113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本校為推動及實習機構為落實結合學校與實習機構的資源,建制產業與學校緊密之教學實習合作平台,發揚「做中學、學中做」務實致用之特色,推動技專校院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計畫之業務,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二及十三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特訂定科級、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採二級二審制度。
第二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之。
(二)置當然委員若干人,主任秘書、教務主任、學生事務處主任、學輔中心主任、技術合作處主任、各學科科主任、實習機構代表 5 名(每科 1 名)、學生代表 5 名(每科 1 名)、家長代表 2 至 3 名、校外法律學者專家為當然委員。實習機構代表由各科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另視討論事由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技術合作處主任兼任之,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委員任期採一年一聘。
二、工作執掌: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校各學科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科級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科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檢核後實施。科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科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科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會議召開: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級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五條 出席與決議人數本會議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可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