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發組】111年彰化縣政府青年創薪加倍領獎勵試辦計畫(含修正)
彰化縣政府修正之「111年彰化縣政府青年創薪加倍領獎勵試辦計畫」如下:
一、為查旨揭計畫申請人資格,特修訂試辦計畫第5點,新增申請人之檢附文件,說明如下:
(一)為查證申請人為110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且任職期間薪資達27,000元以上,檢附文件新增「畢業證書影本」及「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紀錄影本」。
(二)且為查證申請人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110年6月15日(含)後退役,檢附文件爰再新增「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原公告文
一、計畫目的為鼓勵應屆畢業青年留在彰化縣積極尋職穩定就業,並鼓勵彰化縣企業增進應屆畢業生薪資福利,培育優秀青年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彰化縣年滿十八至二十九歲(含)以下青年(以下簡稱青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一百十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學校認定為一百十年學年度應屆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含)後退役。
三、青年自行尋職就業或於彰化縣府所屬就業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公司面試媒合成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彰化縣府頒發就業獎勵: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實際工作地於彰化縣轄內。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且薪資達二萬七千元(含)以上。
(四)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
前項第四款任職期間之認定,自實際到職並投保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算,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本計畫之任職期間。
四、前點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最高發給六個月,合計九千元。
五、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親自至彰化縣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切結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戶籍謄本影本。
(六)就業保險投保資料。
(七)在職證明書。
(八)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本府所屬就業服務台求職紀錄證明。(自行尋職就業者免附)
符合前三點之青年應於得申請獎勵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其他申請相關資料請詳見附件
一、為查旨揭計畫申請人資格,特修訂試辦計畫第5點,新增申請人之檢附文件,說明如下:
(一)為查證申請人為110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且任職期間薪資達27,000元以上,檢附文件新增「畢業證書影本」及「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紀錄影本」。
(二)且為查證申請人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110年6月15日(含)後退役,檢附文件爰再新增「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原公告文
一、計畫目的為鼓勵應屆畢業青年留在彰化縣積極尋職穩定就業,並鼓勵彰化縣企業增進應屆畢業生薪資福利,培育優秀青年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彰化縣年滿十八至二十九歲(含)以下青年(以下簡稱青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一百十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學校認定為一百十年學年度應屆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畢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含)後退役。
三、青年自行尋職就業或於彰化縣府所屬就業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至公司面試媒合成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彰化縣府頒發就業獎勵: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實際工作地於彰化縣轄內。
(三)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且薪資達二萬七千元(含)以上。
(四)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
前項第四款任職期間之認定,自實際到職並投保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算,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本計畫之任職期間。
四、前點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最高發給六個月,合計九千元。
五、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親自至彰化縣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切結書。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戶籍謄本影本。
(六)就業保險投保資料。
(七)在職證明書。
(八)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本府所屬就業服務台求職紀錄證明。(自行尋職就業者免附)
符合前三點之青年應於得申請獎勵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申請。
其他申請相關資料請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