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與勞動部等相關部會自106年度起共同推動本方案,並試辦3年,以鼓勵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透過職場、學習及國際等體驗,進行生涯探索與自我發展,探索並確立人生規劃方向。
二、考量高中職應屆畢業學生已考取大學者,參與本方案時需先向錄取學校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爰建請各校於學則適當處,增訂「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學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3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等文字,以放寬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年限。至於相關執行細節與作業方式,則得於學則以授權另定方式為之。
三、依上,請各校於106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前(即106年8月1日),完成學則相關修訂作業,並報本部備查。如學校因相關會議召集尚需時間,致無法如期修正完竣時,得先行依本函之規定,彈性處理106學年度新生學籍相關事宜,惟仍請儘速完成校內相關程序為宜。
四、有關本方案之詳細內容,請參考專區網站(網址:http://www.edu.tw/1013/),或電洽本部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專案辦公室,電話:(02)7736-5422。至於遇有修訂學則相關問題時,則請逕洽一般大學(高教司)及技專校院(技職司)各校學則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