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技合處職涯發展組
110.02.17 109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111.04.14 110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培育學生成為理論與實務兼具之專業人才,增加學生就業力,縮短學用落差,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二條及第十三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及第六之一條、專科以上法第十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特訂定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對象為本校各學科五專部及二專部學生。
第三條 實習課程規劃須依據各學科培育方向與專業核心能力為目標,與實習機構合作培育,以符合技職教育規範。
第四條 實習期間得安排於學期中、寒暑假、全學期或全學年實施;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據課程需求核實設計,由各學科依其實習方式與課程性質列入課程規劃,並經課程委員會審定之。
第五條 本辦法之實習機構係指經各學科評估合格且實習工作性質與學科相關之國內外公私立單位、企業及法人機構。
第六條 學校須與實習機構簽訂合約書,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合約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 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暨實習成績評核。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實習前,校內需舉辦環境安全衛生、勞工權益、性別平等議題宣導。
三、實習期間學校為學生辦理保險。另,實習機構亦得視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辦理學生意外保險。
四、學校應依據學生之實際實習內容,訂定實習生與實習機構之關係與權利義務,並據以簽訂雇傭關係或非雇傭關係版本之實習合約。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書面合約應依本國或實習國度之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五、實習合約內容需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六、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七、學生實習合約生效、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第七條 各學科應依教育部技專校院基本資料庫規定填報相關資料。
第八條 各學科應根據本辦法訂定各學科之校外實習相關作業規定;各學科之作業規定經科務會議通過後,送校級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各學科因辦理實習課程所需經費,得以校內自籌款、政府補助經費或學生自付等方式籌措。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